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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北京通州京貿中心高層建筑做消防檢測
來源:北京消防改造 時間:2021-08-30 14:23:58
我在北京通州區大漢寫字樓做消防檢測,大漢寫字樓位于通州中倉南大街,從屋內設施到寫字樓外部,線路相對較多,比較復雜,或者老化一下現象,而寫字樓附近,也有一些老舊小區以及高樓大廈。
高層建筑檢查要點
1.高層建筑有兩個以上業主、使用人的,是否明確高層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明確各方消防安全責任,對共有部分的消防安全實行統一管理,協調、指導各個業主、使用人共同做好整棟建筑的消防安全工作。各業主、使用人是否對其專有部分的消防安全負責,對共有部分的消防安全共同負責。
2.高層建筑的業主、使用人委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消防技術服務機構等專業服務單位提供消防安全服務的,是否在物業服務合同或者專業服務合同中約定消防安全服務的具體內容、相關職責和義務。
3.高層建筑以承包、租賃或者委托經營等形式交由承包人、承租人、經營管理人使用的,當事人在訂立承包、租賃、委托管理等合同時,是否明確了各方消防安全責任。
4.未委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消防技術服務機構等專業服務單位提供消防安全服務,且未成立業主委員會的高層住宅建筑,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是否督促業主和使用人成立自主管理機構對消防安全實施管理。
5.對局部正在施工的高層建筑,其業主、使用人是否與施工單位明確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責任。
6.是否使用易燃、可燃材料作為高層建筑外墻保溫材料。
7.高層建筑是否按照消防技術標準設置消防設施,是否保持完好有效。
8.高層建筑的戶外廣告牌、外裝飾不得采用易燃可燃材料,不得妨礙排煙、逃生和滅火救援,不得改變或破壞建筑立面防火結構。建筑外窗不得設置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
9.是否在消防車通道、消防救援場地設置構筑物、停車泊位、固定隔離樁等障礙物。是否設置妨礙消防車作業的架空管線、廣告牌、裝飾物、樹木等障礙物。
10.是否在高層建筑疏散走道、樓梯間、安全出口等部位停放電動自行車或者為電動自行車充電。
11.是否在高層建筑內生產、儲存、經營甲、乙類易燃易爆危險品。高層建筑內的餐飲場所是否及時對廚房灶具和排油煙罩進行清洗。用火用電是否符合相關要求。
12.高層建筑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保持暢通。
13.高層建筑消防控制室是否實行24小時值班制度,是否按照相關規定開展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14.高層公共建筑內的消防安全重點單位、高層住宅小區的物業服務企業是否建立微型消防站,是否定期開展防火巡查、演練和消防宣傳。
1.是否依法建立并落實逐級消防安全責任制,是否明確消防工作管理部門,配備經過培訓的專(兼)職消防管理人員。
2.是否每月至少組織各部門負責人開展一次防火檢查,落實每日防火巡查和夜間防火巡查;對防火檢查、巡查發現的消防安全問題,是否及時落實整改和防范措施。
3.是否按照--、行業標準配置消防設施、器材,是否按照規定對建筑消防設施、器材進行維護保養和檢測,確保完好有效。
4.設有自動消防設施的,是否至少每月進行一次維護保養、至少每年進行一次全面檢測;不需要設置自動消防系統的,是否在住宿和主要活動場所安裝獨立式感煙火災探測報警器和簡易噴淋裝置。
5.設有消防控制室的,是否在明顯位置張貼消防控制室管理制度和應急處置程序,工作人員是否持有消防行業特有工種資格證書;是否實行每日24小時專人值班制度,每班不少于兩人,值班人員是否掌握應急處置程序,能夠熟練操作消防設施設備。
6.已安裝的自動消防設施,各種聯動控制設備是否處于正常工作狀態,火災自動報警、自動噴水滅火、防排煙系統是否設在自動狀態,消防水泵、防排煙風機、防火卷簾等設備的配電柜啟動開關是否處于自動位置。
7.是否建立并落實用火、用電、用油、用氣制度,電氣線路、用電設備和燃氣管道、液化氣瓶、灶具是否定期檢查,有無違規用火用電現象。
8.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和消防車通道是否保持暢通,是否在門窗處設置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外廊式建筑是否有兩條以上的消防通道。
9.是否針對特殊服務對象特點,在消防設施器材上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重要場所、重點部位的顯著位置設置醒目的消防安全警示、提示標識。
10.是否對所有員工每半年至少開展一次消防培訓;護理人員和其他員工新上崗、轉崗前是否經過崗前消防培訓;是否結合服務對象的身體、心理健康狀況,有針對性地開展防火常識和逃生自救教育。
11.老年人活動場所是否設置在地下、半地下或四層(含)以上。
12.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是否根據夜間、工作日和節假日值班在崗人員情況制定切合實際的措施,是否針對無自理能力或者行動不便的特殊服務對象制定專門疏散預案,明確負責疏散的工作人員及職責,配備輪椅、擔架等疏散工具,預案是否進行了演練。
高層建筑檢查要點
1.高層建筑有兩個以上業主、使用人的,是否明確高層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明確各方消防安全責任,對共有部分的消防安全實行統一管理,協調、指導各個業主、使用人共同做好整棟建筑的消防安全工作。各業主、使用人是否對其專有部分的消防安全負責,對共有部分的消防安全共同負責。
2.高層建筑的業主、使用人委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消防技術服務機構等專業服務單位提供消防安全服務的,是否在物業服務合同或者專業服務合同中約定消防安全服務的具體內容、相關職責和義務。
3.高層建筑以承包、租賃或者委托經營等形式交由承包人、承租人、經營管理人使用的,當事人在訂立承包、租賃、委托管理等合同時,是否明確了各方消防安全責任。
4.未委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消防技術服務機構等專業服務單位提供消防安全服務,且未成立業主委員會的高層住宅建筑,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是否督促業主和使用人成立自主管理機構對消防安全實施管理。
5.對局部正在施工的高層建筑,其業主、使用人是否與施工單位明確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責任。
6.是否使用易燃、可燃材料作為高層建筑外墻保溫材料。
7.高層建筑是否按照消防技術標準設置消防設施,是否保持完好有效。
8.高層建筑的戶外廣告牌、外裝飾不得采用易燃可燃材料,不得妨礙排煙、逃生和滅火救援,不得改變或破壞建筑立面防火結構。建筑外窗不得設置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
9.是否在消防車通道、消防救援場地設置構筑物、停車泊位、固定隔離樁等障礙物。是否設置妨礙消防車作業的架空管線、廣告牌、裝飾物、樹木等障礙物。
10.是否在高層建筑疏散走道、樓梯間、安全出口等部位停放電動自行車或者為電動自行車充電。
11.是否在高層建筑內生產、儲存、經營甲、乙類易燃易爆危險品。高層建筑內的餐飲場所是否及時對廚房灶具和排油煙罩進行清洗。用火用電是否符合相關要求。
12.高層建筑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保持暢通。
13.高層建筑消防控制室是否實行24小時值班制度,是否按照相關規定開展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14.高層公共建筑內的消防安全重點單位、高層住宅小區的物業服務企業是否建立微型消防站,是否定期開展防火巡查、演練和消防宣傳。
1.是否依法建立并落實逐級消防安全責任制,是否明確消防工作管理部門,配備經過培訓的專(兼)職消防管理人員。
2.是否每月至少組織各部門負責人開展一次防火檢查,落實每日防火巡查和夜間防火巡查;對防火檢查、巡查發現的消防安全問題,是否及時落實整改和防范措施。
3.是否按照--、行業標準配置消防設施、器材,是否按照規定對建筑消防設施、器材進行維護保養和檢測,確保完好有效。
4.設有自動消防設施的,是否至少每月進行一次維護保養、至少每年進行一次全面檢測;不需要設置自動消防系統的,是否在住宿和主要活動場所安裝獨立式感煙火災探測報警器和簡易噴淋裝置。
5.設有消防控制室的,是否在明顯位置張貼消防控制室管理制度和應急處置程序,工作人員是否持有消防行業特有工種資格證書;是否實行每日24小時專人值班制度,每班不少于兩人,值班人員是否掌握應急處置程序,能夠熟練操作消防設施設備。
6.已安裝的自動消防設施,各種聯動控制設備是否處于正常工作狀態,火災自動報警、自動噴水滅火、防排煙系統是否設在自動狀態,消防水泵、防排煙風機、防火卷簾等設備的配電柜啟動開關是否處于自動位置。
7.是否建立并落實用火、用電、用油、用氣制度,電氣線路、用電設備和燃氣管道、液化氣瓶、灶具是否定期檢查,有無違規用火用電現象。
8.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和消防車通道是否保持暢通,是否在門窗處設置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外廊式建筑是否有兩條以上的消防通道。
9.是否針對特殊服務對象特點,在消防設施器材上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重要場所、重點部位的顯著位置設置醒目的消防安全警示、提示標識。
10.是否對所有員工每半年至少開展一次消防培訓;護理人員和其他員工新上崗、轉崗前是否經過崗前消防培訓;是否結合服務對象的身體、心理健康狀況,有針對性地開展防火常識和逃生自救教育。
11.老年人活動場所是否設置在地下、半地下或四層(含)以上。
12.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是否根據夜間、工作日和節假日值班在崗人員情況制定切合實際的措施,是否針對無自理能力或者行動不便的特殊服務對象制定專門疏散預案,明確負責疏散的工作人員及職責,配備輪椅、擔架等疏散工具,預案是否進行了演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