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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驗收火災自動報警系統?
來源:消防改造公司 時間:2021-08-17 09:55:58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施工及驗收規范》規定:
5.1一般規定
5.1.1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竣工后,建設單位應負責組織施工、設計、監理等單位進行驗收。驗收不合格不得投入使用。
5.1.2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工程驗收時應按本規范附錄E的要求填寫相應的記錄。
5.1.3對系統中下列裝置的安裝位置、施工質量和功能等進行驗收。
1火災報警系統裝置(包括各種火災探測器、手動火災報警按鈕、火災報警控制器和區域顯示器等);
2消防聯動控制系統(含消防聯動控制器、氣體滅火控制器、消防電氣控制裝置、消防設備應急電源、消防應急廣播設備、消防電話、傳輸設備、消防控制中心圖形顯示裝置、模塊、消防電動裝置、消火栓按鈕等設備);
3自動滅火系統控制裝置(包括自動噴水、氣體、干粉、泡沫等固定滅火系統的控制裝置);
4消火栓系統的控制裝置;
5通風空調、防煙排煙及電動防火閥等控制裝置;
6電動防火門控制裝置、防火卷簾控制器;
7消防電梯和非消防電梯的回降控制裝置;
8火災警報裝置;
9火災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控制裝置;
10切斷非消防電源的控制裝置;
11電動閥控制裝置;
12消防聯網通信;
13系統內的其它消防控制裝置。
5.1.4按《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設計規范》GB50116設計的各項系統功能進行驗收。
5.1.5系統中各裝置的安裝位置、施工質量和功能等的驗收數量應滿足以下要求。
1各類消防用電設備主、備電源的自動轉換裝置,應進行3次轉換試驗,每次試驗均應正常。
2火災報警控制器(含可燃氣體報警控制器)和消防聯動控制器應按實際安裝數量全部進行功能檢驗。
消防聯動控制系統中其他各種用電設備、區域顯示器應按下列要求進行功能檢驗:
1)實際安裝數量在5臺以下者,全部檢驗;
2)實際安裝數量在6~10臺者,抽驗5臺;
3)實際安裝數量超過10臺者,按實際安裝數量30%~50%的比例、但不少于5臺抽驗;
4)各裝置的安裝位置、型號、數量、類別及安裝質量應符合設計要求。
3火災探測器(含可燃氣體探測器)和手動火災報警按鈕,應按下列要求進行模擬火災響應(可燃氣體報警)和故障信號檢驗:
1)實際安裝數量在100只以下者,抽驗20只(每個回路都應抽驗);
2)實際安裝數量超過100只,每個回路按實際安裝數量10%~20%的比例進行抽驗,但抽驗總數應不少于20只;
3)被檢查的火災探測器的類別、型號、適用場所、安裝高度、保護半徑、保護面積和探測器的間距等均應符合設計要求。
4室內消火栓的功能驗收應在出水壓力符合現行--有關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的條件下,抽驗下列控制功能:
1)在消防控制室內操作啟、停泵1~3次;
2)消火栓處操作啟泵按鈕,按5%~10%的比例抽驗。
5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應在符合現行--標準《自動噴水滅火系統設計規范》GB50084的條件下,抽驗下列控制功能:
1)在消防控制室內操作啟、停泵1~3次;
2)水流指示器、信號閥等按實際安裝數量的30%~50%的比例進行抽驗;
3)壓力開關、電動閥、電磁閥等按實際安裝數量全部進行檢驗。
6氣體、泡沫、干粉等滅火系統,應在符合--現行有關系統設計規范的條件下按實際安裝數量的20%~30%的比例抽驗下列控制功能:
1)自動、手動啟動和緊急切斷試驗1~3次;
2)與固定滅火設備聯動控制的其它設備動作(包括關閉防火門窗、停止空調風機、關閉防火閥等)試驗1~3
次。
7電動防火門、防火卷簾,5樘以下的應全部檢驗,超過5樘的應按實際安裝數量的20%的比例,但不小于5樘,抽驗聯動控制功能。
8防煙排煙風機應全部檢驗,通風空調和防排煙設備的閥門,應按實際安裝數量的10%~20%的比例,抽驗聯動功能,并應符合下列要求:
1)報警聯動啟動、消防控制室直接啟停、現場手動啟動聯動防煙排煙風機1~3次;
2)報警聯動停、消防控制室遠程停通風空調送風1~3次;
3)報警聯動開啟、消防控制室開啟、現場手動開啟防排煙閥門1~3次。
9消防電梯應進行1~2次手動控制和聯動控制功能檢驗,非消防電梯應進行1~2次聯動返回首層功能檢驗,其控制功能、信號均應正常。
10火災應急廣播設備,應按實際安裝數量的10%~20%的比例進行下列功能檢驗。
1)對所有廣播分區進行選區廣播,對共用揚聲器進行強行切換;
2)對擴音機和備用擴音機進行全負荷試驗;
3)檢查應急廣播的邏輯工作和聯動功能;
11消防專用電話的檢驗,應符合下列要求:
1)消防控制室與所設的對講電話分機進行1~3次通話試驗;
2)電話插孔按實際安裝數量的10%~20%的比例進行通話試驗;
3)消防控制室的外線電話與另一部外線電話模擬報警電話進行1~3次通話試驗。
12火災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控制裝置應進行1~3次使系統轉入應急狀態檢驗,系統中各消防應急照明燈具均應能轉入應急狀態。
5.1.6本節各項檢驗項目中,當有不合格時,應修復或更換,并進行復驗。復驗時,對有抽驗比例要求的,應加倍檢驗。
5.1.7系統工程質量驗收評定標準應符合下列要求:
1系統內的設備及配件規格型號與設計不符、無--相關證明和檢驗報告的,系統內的任一控制器和火災探測器無法發出報警信號,無法實現要求的聯動功能的,定為A類不合格。
2驗收前提供資料不符合本規范第5.2.1條要求的定為B類不合格。
3除1、2款規定的A、B類不合格外,其余不合格項均為C類不合格。
4系統驗收合格評定為:A=0,B≤2,且B+C≤檢查項的5%為合格,否則為不合格。
5.2驗收前的準備
5.2.1系統驗收時,施工單位應提供下列資料:
1竣工驗收申請報告、設計變更通知書、竣工圖;
2工程質量事故處理報告;
3施工現場質量管理檢查記錄;
4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施工過程質量管理檢查記錄;
5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檢驗報告、合格證及相關材料。
5.2.2火災自動報警系統驗收前,建設和使用單位應進行施工質量檢查,同時確定安裝設備的位置、型號、數量,抽樣時應選擇有代表性、作用不同、位置不同的設備。
5.3驗收
5.3.1按現行--標準《建筑電氣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50303的規定和本規范3.2節要求對系統的布線進行檢驗。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驗方法:尺量、觀察檢查。
5.3.2按本規范第5.2.1條要求驗收技術文件。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驗方法:觀察檢查。
5.3.3火災報警控制器的驗收應符合下列要求:
1火災報警控制器的安裝應滿足本規范3.3節要求;
檢驗方法:尺量、觀察檢查。
2火災報警控制器的規格、型號、容量、數量應符合設計要求。
檢驗方法:對照圖紙觀察檢查。
3火災報警控制器的功能驗收應按本規范第4.3節要求進行檢查,檢查結果應符合現行--規范《火災報警控制器》GB4717和產品使用說明書的有關要求。
5.3.4點型火災探測器的驗收應符合下列要求:
1點型火災探測器的安裝應滿足本規范3.4節要求;
檢驗方法:尺量、觀察檢查。
2點型火災探測器的規格、型號、數量應符合設計要求;
檢驗方法:對照圖紙觀察檢查。
點型火災探測器的的功能驗收應按按本規范第4.4節的要求進行檢查,檢查結果應符合要求。
5.3.5線型感溫火災探測器的驗收應符合下列要求:
1線型感溫火災探測器的安裝應滿足本規范第3.4節要求;
檢驗方法:尺量、觀察檢查。
2線型感溫火災探測器的規格、型號、數量應符合設計要求;
檢驗方法:對照圖紙觀察檢查。
線型感溫火災探測器的功能驗收應按本規范第4.5節的要求進行檢查,檢查結果應符合要求。
5.3.6紅外光束感煙火災探測器的驗收應符合下列要求:
1紅外光束感煙火災探測器的安裝應滿足本規范第3.4節要求;
檢驗方法:尺量、觀察檢查。
2紅外光束感煙火災探測器的規格、型號、數量應符合設計要求;
檢驗方法:對照圖紙觀察檢查。
3紅外光束感煙火災探測器的功能驗收應按按本規范第4.6節的要求進行檢查,結果應符合要求。
5.3.7通過管路采樣的吸氣式火災探測器的驗收應符合下列要求:
1通過管路采樣的吸氣式火災探測器的安裝應滿足本規范第3.4節要求;
檢驗方法:尺量、觀察檢查。
2通過管路采樣的吸氣式火災探測器的規格、型號、數量應符合設計要求;
檢驗方法:對照圖紙觀察檢查。
采樣孔加入試驗煙,空氣吸氣式火災探測器在120s內應發出火災報警信號;
檢驗方法:秒表測量,觀察檢查。
依據說明書使采樣管氣路處于故障時,通過管路采樣的吸氣式火災探測器在100s內應發出故障信號。
檢驗方法:秒表測量,觀察檢查。
5.3.8點型火焰探測器和圖象型火災探測器的驗收應符合下列要求:
1點型火焰探測器和圖象型火災探測器的安裝應滿足本規范第3.4節要求;
檢驗方法:尺量、觀察檢查。
2點型火焰探測器和圖象型火災探測器的規格、型號、數量應符合設計要求;
檢驗方法:對照圖紙觀察檢查。
3在探測區域-不利處模擬火災,探測器應能正確響應。
檢驗方法:觀察檢查。
5.3.9手動火災報警按鈕的驗收應符合下列要求:
1手動火災報警按鈕的安裝應滿足本規范第3.5節要求;
檢驗方法:尺量、觀察檢查。
2手動火災報警按鈕的規格、型號、數量應符合設計要求;
檢驗方法:對照圖紙觀察檢查。
3施加適當推力或模擬動作時,手動火災報警按鈕應能發出火災報警信號。
檢驗方法:觀察檢查。
5.3.10消防聯動控制器的驗收應符合下列要求:
1消防聯動控制器的安裝應滿足本規范第3.3節和第3.6節的要求;
檢驗方法:尺量、觀察檢查。
2消防聯動控制器的規格、型號、數量應符合設計要求;
檢驗方法:對照圖紙觀察檢查。
3消防聯動控制器的功能驗收應按規范第4.10.1~4.10.6
條逐項檢查,結果應符合要求;
4消防聯動控制器處于自動狀態時,其功能應滿足現行--標準《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設計規范》GB50116和設計的聯動邏輯關系要求;
檢驗方法:按設計的聯動邏輯關系,使相應的火災探測器發出火災報警信號,檢查消防聯動控制器接收火災報警信號情況、發出聯動信號情況、模塊動作情況、消防電氣控制裝置的動作情況、現場設備動作情況、接收反饋信號(對于啟動后不能恢復的受控現場設備,可模擬現場設備啟動反饋信號)及各種顯示情況;檢查手動插入優先功能。
5消防聯動控制器處于手動狀態時,其功能應滿足現行--標準《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設計規范》GB50116和設計的聯動邏輯關系要求。
檢驗方法:使消防聯動控制器的工作狀態處于手動狀態,按現行--標準《消防聯動控制系統》GB16806和設計的聯動邏輯關系依次啟動相應的受控設備,檢查消防聯動控制器發出聯動信號情況、模塊動作情況、消防電氣控制裝置的動作情況、現場設備動作情況、接收反饋信號(對于啟動后不能恢復的受控現場設備,可模擬現場設備啟動反饋信號)及各種顯示情況。
5.3.11消防電氣控制裝置的驗收應符合下列要求:
1消防電氣控制裝置的安裝應滿足本規范第3.3節和第3.6節的要求;
檢驗方法:尺量、觀察檢查。
2消防電氣控制裝置的規格、型號、數量應符合設計要求;
檢驗方法:對照圖紙觀察檢查。
3消防電氣控制裝置的控制、顯示功能應滿足現行--標準《消防聯動控制系統》GB16806的有關要求。
檢驗方法:依據現行--標準《消防聯動控制系統》GB16806的有關要求進行檢查。
5.3.12區域顯示器(火災顯示盤)的驗收應符合下列要求:
1區域顯示器(火災顯示盤)的安裝應滿足本規范第3.3節要求;
檢驗方法:尺量、觀察檢查。
2區域顯示器(火災顯示盤)的規格、型號、數量應符合設計要求;
檢驗方法:對照圖紙觀察檢查。
3區域顯示器(火災顯示盤)的功能驗收應按第4.11節檢查,檢查結果應符合要求。
5.3.13可燃氣體報警控制器的驗收應符合下列要求:
1可燃氣體報警控制器的安裝應滿足本規范第3.3節要求;
檢驗方法:尺量、觀察檢查。
2可燃氣體報警控制器的規格、型號、容量、數量應符合設計要求;
檢驗方法:對照圖紙觀察檢查。
3可燃氣體報警控制器的功能驗收應按第4.12節的要求進行檢查,檢查結果應符合要求。
5.3.14可燃氣體探測器的驗收應符合下列要求:
1可燃氣體探測器的安裝應滿足本規范第3.4節的要求;
檢驗方法:尺量、觀察檢查。
2可燃氣體探測器的規格、型號、數量應符合設計要求;
檢驗方法:對照圖紙觀察檢查。
可燃氣體探測器的功能驗收應按本規范第4.13節的要求進行檢查,檢查結果應符合要求。
5.3.15消防電話的驗收應符合下列要求:
1消防電話的安裝應滿足本規范第3.9節要求;
檢驗方法:尺量、觀察檢查。
2消防電話的規格、型號、數量應符合設計要求;
檢驗方法:對照圖紙觀察檢查。
消防電話的功能驗收應按本規范第4.14節的要求進行檢查,檢查結果應符合要求。
5.3.16消防應急廣播設備的驗收應符合下列要求:
1消防應急廣播設備的安裝應滿足本規范第3.3節和第3.8節的要求;
檢驗方法:尺量、觀察檢查。
2消防應急廣播設備的規格、型號、數量應符合設計要求;
檢驗方法:對照圖紙觀察檢查。
消防應急廣播設備的功能驗收應按本規范第4.15節的要求進行檢查,檢查結果應符合要求。
5.3.17系統備用電源的驗收應符合下列要求:
1系統備用電源的容量應滿足相關標準和設計要求;
檢驗方法:尺量、觀察檢查。
2系統備用電源的工作時間應滿足相關標準和設計要求。
檢驗方法:充電48h后,斷開設備主電源,測量持續工作時間。
5.3.18消防設備應急電源的驗收應滿足下列要求:
1消防設備應急電源的安裝應滿足本規范第3.10節的要求;
檢驗方法:尺量、觀察檢查。
2消防設備應急電源的功能驗收應按本規范第4.17節的要求進行檢查,檢查結果應符合要求。
5.3.19消防控制中心圖形顯示裝置的驗收應符合下列要求:
1消防控制中心圖形顯示裝置的規格、型號、數量應符合設計要求;
檢驗方法:對照圖紙觀察檢查。
消防控制中心圖形顯示裝置的功能驗收應按本規范第4.19節的要求進行檢查,檢查結果應符合要求。
5.3.20氣體滅火控制器的驗收應符合下列要求:
1氣體滅火控制器的安裝應滿足本規范第3.3節的要求;
檢驗方法:尺量、觀察檢查。
2氣體滅火控制器的規格、型號、數量應符合設計要求;
檢驗方法:對照圖紙觀察檢查。
氣體滅火控制器的功能驗收應按本規范第4.20節的要求進行檢查,檢查結果應符合要求。
5.3.21防火卷簾控制器的驗收應符合下列要求:
1防火卷簾控制器的安裝應滿足本規范第3.3節的要求;
檢驗方法:尺量、觀察檢查。
2防火卷簾控制器的規格、型號、數量應符合設計要求;
檢驗方法:對照圖紙觀察檢查。
3防火卷簾控制器的功能驗收應按本規范第4.20節的要求進行檢查,檢查結果應符合要求。
5.3.22系統性能的要求應符合現行--標準《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設計規范》GB50116和設計的聯動邏輯關系要求。
檢驗方法:依據現行--標準《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設計規范》GB50116和設計的聯動邏輯關系進行檢查。
5.3.23消火栓的控制功能驗收應符合現行--標準《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設計規范》GB50116和設計的有關要求。
檢查方法:在消防控制室內操作啟、停泵1~3次。
5.3.24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的控制功能驗收應符合現行--標準《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設計規范》GB50116和設計的有關要求。
檢查方法:在消防控制室內操作啟、停泵1~3次。
5.3.25泡沫、干粉等滅火系統的控制功能驗收應符合現行--標準《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設計規范GB50116和設計的有關要求。
檢查方法:自動、手動啟動和緊急切斷試驗1~3次;與固定滅火設備聯動控制的其它設備動作(包括關閉防火門窗、停止空調風機、關閉防火閥等)試驗1~3次。
5.3.26電動防火門、防火卷簾、擋煙垂壁的功能驗收應符合現行--標準《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設計規范》GB50116和設計的有關要求。
檢查方法:依據《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設計規范》GB50116和設計的有關要求進行檢查。
5.3.27防煙排煙風機、防火閥和防排煙系統閥門的功能驗收應符合現行--標準《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設計規范》GB50116和設計的有關要求。
檢查方法:報警聯動啟動、消防控制室直接啟停、現場手動啟動防煙排煙風機1~3次;報警聯動停、消防控制室直接停通風空調送風1~3次;報警聯動開啟、消防控制室開啟、現場手動開啟防排煙閥門1~3次。
5.3.28消防電梯的功能驗收應符合現行--標準《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設計規范》GB50116和設計的有關要求。
檢查方法:消防電梯應進行1~2次手動控制和聯動控制功能檢驗,非消防電梯應進行1~2次聯動返回首層功能檢驗。
5.3.28本節各項檢驗項目中,當有不合格時,應修復或更換,并進行復驗。復驗時,對有抽驗比例要求的,應加倍檢驗。
及時對消防火災報警設備驗收,保障正常使用,投入到正常消防中去,為生產生活提供更好更安全的保障。
5.1一般規定
5.1.1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竣工后,建設單位應負責組織施工、設計、監理等單位進行驗收。驗收不合格不得投入使用。
5.1.2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工程驗收時應按本規范附錄E的要求填寫相應的記錄。
5.1.3對系統中下列裝置的安裝位置、施工質量和功能等進行驗收。
1火災報警系統裝置(包括各種火災探測器、手動火災報警按鈕、火災報警控制器和區域顯示器等);
2消防聯動控制系統(含消防聯動控制器、氣體滅火控制器、消防電氣控制裝置、消防設備應急電源、消防應急廣播設備、消防電話、傳輸設備、消防控制中心圖形顯示裝置、模塊、消防電動裝置、消火栓按鈕等設備);
3自動滅火系統控制裝置(包括自動噴水、氣體、干粉、泡沫等固定滅火系統的控制裝置);
4消火栓系統的控制裝置;
5通風空調、防煙排煙及電動防火閥等控制裝置;
6電動防火門控制裝置、防火卷簾控制器;
7消防電梯和非消防電梯的回降控制裝置;
8火災警報裝置;
9火災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控制裝置;
10切斷非消防電源的控制裝置;
11電動閥控制裝置;
12消防聯網通信;
13系統內的其它消防控制裝置。
5.1.4按《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設計規范》GB50116設計的各項系統功能進行驗收。
5.1.5系統中各裝置的安裝位置、施工質量和功能等的驗收數量應滿足以下要求。
1各類消防用電設備主、備電源的自動轉換裝置,應進行3次轉換試驗,每次試驗均應正常。
2火災報警控制器(含可燃氣體報警控制器)和消防聯動控制器應按實際安裝數量全部進行功能檢驗。
消防聯動控制系統中其他各種用電設備、區域顯示器應按下列要求進行功能檢驗:
1)實際安裝數量在5臺以下者,全部檢驗;
2)實際安裝數量在6~10臺者,抽驗5臺;
3)實際安裝數量超過10臺者,按實際安裝數量30%~50%的比例、但不少于5臺抽驗;
4)各裝置的安裝位置、型號、數量、類別及安裝質量應符合設計要求。
3火災探測器(含可燃氣體探測器)和手動火災報警按鈕,應按下列要求進行模擬火災響應(可燃氣體報警)和故障信號檢驗:
1)實際安裝數量在100只以下者,抽驗20只(每個回路都應抽驗);
2)實際安裝數量超過100只,每個回路按實際安裝數量10%~20%的比例進行抽驗,但抽驗總數應不少于20只;
3)被檢查的火災探測器的類別、型號、適用場所、安裝高度、保護半徑、保護面積和探測器的間距等均應符合設計要求。
4室內消火栓的功能驗收應在出水壓力符合現行--有關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的條件下,抽驗下列控制功能:
1)在消防控制室內操作啟、停泵1~3次;
2)消火栓處操作啟泵按鈕,按5%~10%的比例抽驗。
5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應在符合現行--標準《自動噴水滅火系統設計規范》GB50084的條件下,抽驗下列控制功能:
1)在消防控制室內操作啟、停泵1~3次;
2)水流指示器、信號閥等按實際安裝數量的30%~50%的比例進行抽驗;
3)壓力開關、電動閥、電磁閥等按實際安裝數量全部進行檢驗。
6氣體、泡沫、干粉等滅火系統,應在符合--現行有關系統設計規范的條件下按實際安裝數量的20%~30%的比例抽驗下列控制功能:
1)自動、手動啟動和緊急切斷試驗1~3次;
2)與固定滅火設備聯動控制的其它設備動作(包括關閉防火門窗、停止空調風機、關閉防火閥等)試驗1~3
次。
7電動防火門、防火卷簾,5樘以下的應全部檢驗,超過5樘的應按實際安裝數量的20%的比例,但不小于5樘,抽驗聯動控制功能。
8防煙排煙風機應全部檢驗,通風空調和防排煙設備的閥門,應按實際安裝數量的10%~20%的比例,抽驗聯動功能,并應符合下列要求:
1)報警聯動啟動、消防控制室直接啟停、現場手動啟動聯動防煙排煙風機1~3次;
2)報警聯動停、消防控制室遠程停通風空調送風1~3次;
3)報警聯動開啟、消防控制室開啟、現場手動開啟防排煙閥門1~3次。
9消防電梯應進行1~2次手動控制和聯動控制功能檢驗,非消防電梯應進行1~2次聯動返回首層功能檢驗,其控制功能、信號均應正常。
10火災應急廣播設備,應按實際安裝數量的10%~20%的比例進行下列功能檢驗。
1)對所有廣播分區進行選區廣播,對共用揚聲器進行強行切換;
2)對擴音機和備用擴音機進行全負荷試驗;
3)檢查應急廣播的邏輯工作和聯動功能;
11消防專用電話的檢驗,應符合下列要求:
1)消防控制室與所設的對講電話分機進行1~3次通話試驗;
2)電話插孔按實際安裝數量的10%~20%的比例進行通話試驗;
3)消防控制室的外線電話與另一部外線電話模擬報警電話進行1~3次通話試驗。
12火災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控制裝置應進行1~3次使系統轉入應急狀態檢驗,系統中各消防應急照明燈具均應能轉入應急狀態。
5.1.6本節各項檢驗項目中,當有不合格時,應修復或更換,并進行復驗。復驗時,對有抽驗比例要求的,應加倍檢驗。
5.1.7系統工程質量驗收評定標準應符合下列要求:
1系統內的設備及配件規格型號與設計不符、無--相關證明和檢驗報告的,系統內的任一控制器和火災探測器無法發出報警信號,無法實現要求的聯動功能的,定為A類不合格。
2驗收前提供資料不符合本規范第5.2.1條要求的定為B類不合格。
3除1、2款規定的A、B類不合格外,其余不合格項均為C類不合格。
4系統驗收合格評定為:A=0,B≤2,且B+C≤檢查項的5%為合格,否則為不合格。
5.2驗收前的準備
5.2.1系統驗收時,施工單位應提供下列資料:
1竣工驗收申請報告、設計變更通知書、竣工圖;
2工程質量事故處理報告;
3施工現場質量管理檢查記錄;
4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施工過程質量管理檢查記錄;
5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檢驗報告、合格證及相關材料。
5.2.2火災自動報警系統驗收前,建設和使用單位應進行施工質量檢查,同時確定安裝設備的位置、型號、數量,抽樣時應選擇有代表性、作用不同、位置不同的設備。
5.3驗收
5.3.1按現行--標準《建筑電氣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50303的規定和本規范3.2節要求對系統的布線進行檢驗。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驗方法:尺量、觀察檢查。
5.3.2按本規范第5.2.1條要求驗收技術文件。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驗方法:觀察檢查。
5.3.3火災報警控制器的驗收應符合下列要求:
1火災報警控制器的安裝應滿足本規范3.3節要求;
檢驗方法:尺量、觀察檢查。
2火災報警控制器的規格、型號、容量、數量應符合設計要求。
檢驗方法:對照圖紙觀察檢查。
3火災報警控制器的功能驗收應按本規范第4.3節要求進行檢查,檢查結果應符合現行--規范《火災報警控制器》GB4717和產品使用說明書的有關要求。
5.3.4點型火災探測器的驗收應符合下列要求:
1點型火災探測器的安裝應滿足本規范3.4節要求;
檢驗方法:尺量、觀察檢查。
2點型火災探測器的規格、型號、數量應符合設計要求;
檢驗方法:對照圖紙觀察檢查。
點型火災探測器的的功能驗收應按按本規范第4.4節的要求進行檢查,檢查結果應符合要求。
5.3.5線型感溫火災探測器的驗收應符合下列要求:
1線型感溫火災探測器的安裝應滿足本規范第3.4節要求;
檢驗方法:尺量、觀察檢查。
2線型感溫火災探測器的規格、型號、數量應符合設計要求;
檢驗方法:對照圖紙觀察檢查。
線型感溫火災探測器的功能驗收應按本規范第4.5節的要求進行檢查,檢查結果應符合要求。
5.3.6紅外光束感煙火災探測器的驗收應符合下列要求:
1紅外光束感煙火災探測器的安裝應滿足本規范第3.4節要求;
檢驗方法:尺量、觀察檢查。
2紅外光束感煙火災探測器的規格、型號、數量應符合設計要求;
檢驗方法:對照圖紙觀察檢查。
3紅外光束感煙火災探測器的功能驗收應按按本規范第4.6節的要求進行檢查,結果應符合要求。
5.3.7通過管路采樣的吸氣式火災探測器的驗收應符合下列要求:
1通過管路采樣的吸氣式火災探測器的安裝應滿足本規范第3.4節要求;
檢驗方法:尺量、觀察檢查。
2通過管路采樣的吸氣式火災探測器的規格、型號、數量應符合設計要求;
檢驗方法:對照圖紙觀察檢查。
采樣孔加入試驗煙,空氣吸氣式火災探測器在120s內應發出火災報警信號;
檢驗方法:秒表測量,觀察檢查。
依據說明書使采樣管氣路處于故障時,通過管路采樣的吸氣式火災探測器在100s內應發出故障信號。
檢驗方法:秒表測量,觀察檢查。
5.3.8點型火焰探測器和圖象型火災探測器的驗收應符合下列要求:
1點型火焰探測器和圖象型火災探測器的安裝應滿足本規范第3.4節要求;
檢驗方法:尺量、觀察檢查。
2點型火焰探測器和圖象型火災探測器的規格、型號、數量應符合設計要求;
檢驗方法:對照圖紙觀察檢查。
3在探測區域-不利處模擬火災,探測器應能正確響應。
檢驗方法:觀察檢查。
5.3.9手動火災報警按鈕的驗收應符合下列要求:
1手動火災報警按鈕的安裝應滿足本規范第3.5節要求;
檢驗方法:尺量、觀察檢查。
2手動火災報警按鈕的規格、型號、數量應符合設計要求;
檢驗方法:對照圖紙觀察檢查。
3施加適當推力或模擬動作時,手動火災報警按鈕應能發出火災報警信號。
檢驗方法:觀察檢查。
5.3.10消防聯動控制器的驗收應符合下列要求:
1消防聯動控制器的安裝應滿足本規范第3.3節和第3.6節的要求;
檢驗方法:尺量、觀察檢查。
2消防聯動控制器的規格、型號、數量應符合設計要求;
檢驗方法:對照圖紙觀察檢查。
3消防聯動控制器的功能驗收應按規范第4.10.1~4.10.6
條逐項檢查,結果應符合要求;
4消防聯動控制器處于自動狀態時,其功能應滿足現行--標準《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設計規范》GB50116和設計的聯動邏輯關系要求;
檢驗方法:按設計的聯動邏輯關系,使相應的火災探測器發出火災報警信號,檢查消防聯動控制器接收火災報警信號情況、發出聯動信號情況、模塊動作情況、消防電氣控制裝置的動作情況、現場設備動作情況、接收反饋信號(對于啟動后不能恢復的受控現場設備,可模擬現場設備啟動反饋信號)及各種顯示情況;檢查手動插入優先功能。
5消防聯動控制器處于手動狀態時,其功能應滿足現行--標準《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設計規范》GB50116和設計的聯動邏輯關系要求。
檢驗方法:使消防聯動控制器的工作狀態處于手動狀態,按現行--標準《消防聯動控制系統》GB16806和設計的聯動邏輯關系依次啟動相應的受控設備,檢查消防聯動控制器發出聯動信號情況、模塊動作情況、消防電氣控制裝置的動作情況、現場設備動作情況、接收反饋信號(對于啟動后不能恢復的受控現場設備,可模擬現場設備啟動反饋信號)及各種顯示情況。
5.3.11消防電氣控制裝置的驗收應符合下列要求:
1消防電氣控制裝置的安裝應滿足本規范第3.3節和第3.6節的要求;
檢驗方法:尺量、觀察檢查。
2消防電氣控制裝置的規格、型號、數量應符合設計要求;
檢驗方法:對照圖紙觀察檢查。
3消防電氣控制裝置的控制、顯示功能應滿足現行--標準《消防聯動控制系統》GB16806的有關要求。
檢驗方法:依據現行--標準《消防聯動控制系統》GB16806的有關要求進行檢查。
5.3.12區域顯示器(火災顯示盤)的驗收應符合下列要求:
1區域顯示器(火災顯示盤)的安裝應滿足本規范第3.3節要求;
檢驗方法:尺量、觀察檢查。
2區域顯示器(火災顯示盤)的規格、型號、數量應符合設計要求;
檢驗方法:對照圖紙觀察檢查。
3區域顯示器(火災顯示盤)的功能驗收應按第4.11節檢查,檢查結果應符合要求。
5.3.13可燃氣體報警控制器的驗收應符合下列要求:
1可燃氣體報警控制器的安裝應滿足本規范第3.3節要求;
檢驗方法:尺量、觀察檢查。
2可燃氣體報警控制器的規格、型號、容量、數量應符合設計要求;
檢驗方法:對照圖紙觀察檢查。
3可燃氣體報警控制器的功能驗收應按第4.12節的要求進行檢查,檢查結果應符合要求。
5.3.14可燃氣體探測器的驗收應符合下列要求:
1可燃氣體探測器的安裝應滿足本規范第3.4節的要求;
檢驗方法:尺量、觀察檢查。
2可燃氣體探測器的規格、型號、數量應符合設計要求;
檢驗方法:對照圖紙觀察檢查。
可燃氣體探測器的功能驗收應按本規范第4.13節的要求進行檢查,檢查結果應符合要求。
5.3.15消防電話的驗收應符合下列要求:
1消防電話的安裝應滿足本規范第3.9節要求;
檢驗方法:尺量、觀察檢查。
2消防電話的規格、型號、數量應符合設計要求;
檢驗方法:對照圖紙觀察檢查。
消防電話的功能驗收應按本規范第4.14節的要求進行檢查,檢查結果應符合要求。
5.3.16消防應急廣播設備的驗收應符合下列要求:
1消防應急廣播設備的安裝應滿足本規范第3.3節和第3.8節的要求;
檢驗方法:尺量、觀察檢查。
2消防應急廣播設備的規格、型號、數量應符合設計要求;
檢驗方法:對照圖紙觀察檢查。
消防應急廣播設備的功能驗收應按本規范第4.15節的要求進行檢查,檢查結果應符合要求。
5.3.17系統備用電源的驗收應符合下列要求:
1系統備用電源的容量應滿足相關標準和設計要求;
檢驗方法:尺量、觀察檢查。
2系統備用電源的工作時間應滿足相關標準和設計要求。
檢驗方法:充電48h后,斷開設備主電源,測量持續工作時間。
5.3.18消防設備應急電源的驗收應滿足下列要求:
1消防設備應急電源的安裝應滿足本規范第3.10節的要求;
檢驗方法:尺量、觀察檢查。
2消防設備應急電源的功能驗收應按本規范第4.17節的要求進行檢查,檢查結果應符合要求。
5.3.19消防控制中心圖形顯示裝置的驗收應符合下列要求:
1消防控制中心圖形顯示裝置的規格、型號、數量應符合設計要求;
檢驗方法:對照圖紙觀察檢查。
消防控制中心圖形顯示裝置的功能驗收應按本規范第4.19節的要求進行檢查,檢查結果應符合要求。
5.3.20氣體滅火控制器的驗收應符合下列要求:
1氣體滅火控制器的安裝應滿足本規范第3.3節的要求;
檢驗方法:尺量、觀察檢查。
2氣體滅火控制器的規格、型號、數量應符合設計要求;
檢驗方法:對照圖紙觀察檢查。
氣體滅火控制器的功能驗收應按本規范第4.20節的要求進行檢查,檢查結果應符合要求。
5.3.21防火卷簾控制器的驗收應符合下列要求:
1防火卷簾控制器的安裝應滿足本規范第3.3節的要求;
檢驗方法:尺量、觀察檢查。
2防火卷簾控制器的規格、型號、數量應符合設計要求;
檢驗方法:對照圖紙觀察檢查。
3防火卷簾控制器的功能驗收應按本規范第4.20節的要求進行檢查,檢查結果應符合要求。
5.3.22系統性能的要求應符合現行--標準《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設計規范》GB50116和設計的聯動邏輯關系要求。
檢驗方法:依據現行--標準《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設計規范》GB50116和設計的聯動邏輯關系進行檢查。
5.3.23消火栓的控制功能驗收應符合現行--標準《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設計規范》GB50116和設計的有關要求。
檢查方法:在消防控制室內操作啟、停泵1~3次。
5.3.24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的控制功能驗收應符合現行--標準《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設計規范》GB50116和設計的有關要求。
檢查方法:在消防控制室內操作啟、停泵1~3次。
5.3.25泡沫、干粉等滅火系統的控制功能驗收應符合現行--標準《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設計規范GB50116和設計的有關要求。
檢查方法:自動、手動啟動和緊急切斷試驗1~3次;與固定滅火設備聯動控制的其它設備動作(包括關閉防火門窗、停止空調風機、關閉防火閥等)試驗1~3次。
5.3.26電動防火門、防火卷簾、擋煙垂壁的功能驗收應符合現行--標準《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設計規范》GB50116和設計的有關要求。
檢查方法:依據《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設計規范》GB50116和設計的有關要求進行檢查。
5.3.27防煙排煙風機、防火閥和防排煙系統閥門的功能驗收應符合現行--標準《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設計規范》GB50116和設計的有關要求。
檢查方法:報警聯動啟動、消防控制室直接啟停、現場手動啟動防煙排煙風機1~3次;報警聯動停、消防控制室直接停通風空調送風1~3次;報警聯動開啟、消防控制室開啟、現場手動開啟防排煙閥門1~3次。
5.3.28消防電梯的功能驗收應符合現行--標準《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設計規范》GB50116和設計的有關要求。
檢查方法:消防電梯應進行1~2次手動控制和聯動控制功能檢驗,非消防電梯應進行1~2次聯動返回首層功能檢驗。
5.3.28本節各項檢驗項目中,當有不合格時,應修復或更換,并進行復驗。復驗時,對有抽驗比例要求的,應加倍檢驗。
及時對消防火災報警設備驗收,保障正常使用,投入到正常消防中去,為生產生活提供更好更安全的保障。